(2015)新民初字第16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门金亮与张彦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金亮,张彦喆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667-1号原告门金亮。委托代理人马占忠,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彦喆。本院在审理原告门金亮与被告张彦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门金亮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门金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门金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门金亮负担。审 判 长 申明珠审 判 员 苑 辉人民陪审员 张 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