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宣汉民初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向可均与冉茂建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汉民初字第1238号原告向可均,男,汉族,生于1975年4月18日,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符晓京(特别授权),宣汉县蒲城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冉茂建,男,汉族,生于1952年9月29日,住宣汉县,城镇居民。原告向可均与被告冉茂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向可均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可均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可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向可均负担。审 判 长  覃 斌代理审判员  刘建平人民陪审员  刘晓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富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