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丁杨与孙小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杨,孙小刚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456号原告丁杨。被告孙小刚。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杨诉被告孙小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杨在本院下达催缴通知书后未能按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公告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国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馨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