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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执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承德市时代嘉园物业有限公司与陈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市时代嘉园物业有限公司,陈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940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时代嘉园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市社运销3号楼。法定代表人于学林,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陈向华。本院在执行承德市时代嘉园物业有限公司与陈向华(2015)双桥民初字第1013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承德市时代嘉园物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承德市双桥人民法院(2015)双桥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晓军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范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