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益商初字第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与李长建、胡步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李长建,胡步芹,黄民荣,孙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益商初字第001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园林路18号。负责人王小兵,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彤,该支行员工。被告李长建,农民。被告胡步芹,农民。被告黄民荣,市民。被告孙俊,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诉被告李长建、胡步芹、黄民荣、孙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为31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负担(原告已交)。审 判 长 滕海军人民陪审员 范效菊人民陪审员 刘必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法官 助理 张 莉书 记 员 江洪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