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区宏森与上海陵王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区某,上海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055号原告:区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被告:上海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区某诉被告上海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区某因已和被告上海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在庭外协商一致,达成和解意见,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上海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区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区某撤回对被告上海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区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耀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宋嘉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