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州民初字第25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舒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2580号原告舒某,女,1983年11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文彬,彭州市丽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1980年11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四川省彭州市。原告舒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某及其代理人王文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后,公告期届满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舒某诉称,原、被告2004年8月15日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2005年3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于2005年6月与家人发生纠纷,离家出走。其后,经原告及被告父母多方打听、四处找寻,被告至今音讯全无、下落不明。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夫妻关系。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1.原、被告的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2005年3月7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彭州市某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于2005年6月因与家人发生纠纷,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本院审查,因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刘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8月15日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2005年3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05年6月,被告因故离家出走后音讯全无,与家人无联系,经原告及家人多方找寻未果,目前下落不明。原告诉称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近10年。原告现起诉离婚,经本院公告查找,被告仍无下落,依法应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舒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舒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胥道全代理审判员 托 萍人民陪审员 谢忠雪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翼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