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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147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金忠与郭树森、宋永迪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忠,郭树森,宋永迪,范成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476-4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忠。被执行人郭树森。被执行人宋永迪(希郭树森之妻)。被执行人范成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民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书,于2014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范成建在中国工商银行安丘支行XXXXXX帐号上的存款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世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士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