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连法民二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县支行诉被告吴湛江、罗晃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县支行,吴湛江,罗晃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连法民二初字第6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县支行,住所地:连平县环城南路13号。负责人:朱利昀,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欧阳鸣、吴武奋,该行客户经理。被告吴湛江,男,汉族,1976年9月出生。被告罗晃柱,男,汉族,1981年7月出生。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县支行诉被告吴湛江、罗晃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新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