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1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重庆聚信名家汇奥特莱斯家居有限公司与魏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160号原告重庆聚信名家汇奥特莱斯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1222号1幢1-5,组织机构代码:07726383-7。法定代表人曹选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禄军,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艳,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斌,男,汉族,1968年8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聚信名家汇奥特莱斯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斌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通知原告重庆聚信名家汇奥特莱斯家居有限公司在七日内按简易程序减半预交案件受理费265元,原告重庆聚信名家汇奥特莱斯家居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