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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民初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唐显永与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显永,杜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1481号原告:唐显永,男,生于1981年10月1日,汉族,居民。被告:杜明,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显永与被告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显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显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显永撤回对被告杜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显永负担。审判员  刘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