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民初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唐显永与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显永,杜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1481号原告:唐显永,男,生于1981年10月1日,汉族,居民。被告:杜明,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显永与被告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显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显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显永撤回对被告杜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显永负担。审判员 刘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