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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刘兆敏与王淑清、崔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兆敏,王淑清,崔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680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刘兆敏,身份证号×××,女,1968年3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兴建街17号741楼1单元1楼3门。被执行人王淑清,身份证号×××,女,1958年4月17日生,汉族,哈飞实业公司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建文二道街15号11门,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兴建街宝融福园祥泰座3单元103室。被执行人崔蕾,身份证号×××,女,1984年7月5日生,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东三道街17号326楼4单元3楼4门,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兴建街宝融福园祥泰座3单元103室。本院在执行(2015)平商初字第42号刘兆敏与王淑清、崔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5.33万元。执行中,除查封崔蕾名下位于哈尔滨市平房区兴建街宝融福园祥泰座3单元103室房屋外,未发现其他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国庆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代理审判员  孙铁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舒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