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民简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芝民简初字第95号原告孙某,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张广平,山东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无固定职业,现下落不明。原告孙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我与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王某乙。婚后因琐事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被告长期不回家,不履行丈夫与父亲义务,对家庭不管不问,并且染上毒品。故具状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负担1000元抚养费。被告王某甲缺席,且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王某乙。婚后因琐事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因被告沾染毒品,长期不回家,原告曾于2014年向本院提起离婚,2014年9月16日撤回直诉,撤诉后,被告仍然不回家,夫妻关系没有任何改善。原告遂于2015年4月1日再次具状请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表示其无法找到被告,且孩子年龄尚小,要求离婚后由本人抚养婚生女王某乙,因无法提供被告的收入证明,故要求按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从起诉之月始支付抚育费。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籍证明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为证,上述证据均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认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结婚后育有一女,本应和睦相处,共同担负养育子女、照顾家庭的责任,但被告长期不回家,对原告不尽夫妻义务,对孩子不尽抚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结合原告于2014年曾起诉要求离婚的事实,可以确认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破裂,继续维持这种夫妻关系没有实际意义,故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离婚后抚育婚生女王某乙于法相合,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可参照山东省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支付女儿抚育费。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鉴于本案事实清楚,依法可予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婚生女王某乙由原告孙某抚育,被告王某甲自2015年4月始每月负担其女抚育费600元至其女年满18周岁或高中毕业时止,抚育费双方自行交付。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 萍人民陪审员 吕 春 学人民陪审员 于 书 湖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马桂香(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