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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强制猥亵妇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143号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53年8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强奸罪,2014年12月28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强制猥亵妇女罪,2015年1月10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辩护人韦文灿,西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如、袁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韦文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强奸罪2013年8月18日早上,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本村村民刘某某家中,将刘某某的儿媳曹某某拉到厨房旁边的西屋内,不顾曹某某的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二、强制猥亵妇女罪2012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本村村民刘某某家中,将刘某某的儿媳曹某某挤在沙发角里,不顾曹某某的反抗,将手插进曹某某的裤子里,对曹某某进行猥亵。就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孙某某、高某某、朱某某、孙某甲、刘某甲、曹某甲、曹某乙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验鉴定意见、和解协议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胁迫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还以暴力方式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辩称,其没有对曹某某进行强奸,仅对曹某某实施过猥亵,地面的精液不是其留下的。辩护人韦文灿认为,公安机关对现场提取物所作的第二次鉴定意见不应采信,仅应认定张某某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且张某某是自首,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8日7点多,被告人张某某窜至被害人曹某某家中,在曹某某家厨房旁西屋内,强行对曹某某进行猥亵。2012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趁曹某某独自在屋内之机,在曹某某家堂屋沙发上强行将手插入曹某某裤子里,对曹某某进行猥亵。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其在2013年8月18日摸了曹某某,没有与曹某某发生性关系。两三年前天热时的一天,其在刘某某家玩,就剩其和曹某某在堂屋沙发上坐着,当时曹某某穿一条松紧带的裤子,其脑子一热,就用手拉住她裤子的松紧带,曹某某就喊,其害怕就松手走了。2.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2013年8月18日早上,张某某到其家,将其拉到厨房旁西屋里,把门关上,将其裤子脱了,手伸到衣服里摸其乳房。张某某用手打其肩膀,不让其喊。之后张某某先出去的,其出去后见张某某和其婆婆孙某某在堂屋,一会儿张某某从堂屋走了。孙某某问其张某某干什么了,其就到西屋把地上的袋子打开,让孙某某看地上流的东西,并给孙某某说张某某将其强奸了。两、三年前天热时的一天,其自己在堂屋看电视,张某某到其家坐到其旁边,一只手按着其腿部,一只手伸到裤裆里摸其阴部,其用手扇了张某某,还推了他,张某某的手还是没从裤裆里拿出来。大约过了两分钟,张某某看见刘某某回来就从其家跑了。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其是曹某某的婆婆,2013年8月18日7点多,其从外面回家直接到堂屋去,当时张某某从厨房北边的屋里出去,其觉得张某某不干好事。其与张某某前后进堂屋后,曹某某也从厨房北边的屋里出来,一会儿张某某就走了。其问曹某某怎么回事,曹某某表示张某某将她拉到屋里,关上门把她的裤子脱掉,地上还留了两片湿印,所以其觉得张某某强奸曹某某了。两、三年前的一天,刘某某回家看见张某某在拉某某的裤腰带,一只手放在曹某某的大腿上,一只手插在某某的裤裆里,张某某看见刘某某回来就走了。其与刘某某找到朱某某说这事,朱某某说张某某不是那样的人,认为诬陷张某某了。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2013年8月18日中午,其妻子孙某某对其说张某某强奸曹某某了。晚上9点多,其和孙某某、曹某某去孙某甲家,孙某甲把张某某和朱某某叫来。曹某某用手比划了一个脱裤子的动作,还指了指裆部。朱某某扇了张某某几个耳光,张某某说只是想摸摸也犯不了啥法,朱某某又要打他,张某某站起来走了。朱某某还不让报警,说以后不会出现这事了。又过了一天,曹某某的母亲高某某和刘某甲找张某某了,张某某没说几句就跑了,高某某就报警了。大概两、三年前八、九月的一天,其从外面回来推开堂屋门,看见张某某和曹某某在沙发上坐着,张某某一只手按着曹某某的腿,另一只手插在曹某某裤裆里,曹某某就推张某某,张某某看到其就站起来出去了。当时其对张某某说以后再也别来了。5.证人高某某的证言:2013年8月20日上午,孙某某和刘某某对其说其女儿曹某某被张某某侮辱了。孙某某说,18号7点多她从外面回家,张某某从后跟了进来,她问张某某干啥,张某某说看她家门后有东西没,说完张某某就走了。她感觉不对劲,就问曹某某,曹某某把她拉到西屋北边一间放洗衣机的地方,并指了指地上,孙某某看见地上有两滩水一样的东西。其问曹某某怎么被欺负的,曹某某比划着自己的裆部。8月20日9点多,其与刘某甲到张某某家,其扇了张某某两耳光,张某某说知道错了,承认摸曹某某的乳房了。张某某说他去找他老婆,说着就走了,后来一直没回来。6.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其是张某某的妻子,2013年8月18日晚上,孙某甲喊其和张某某到孙某甲家,刘某某和孙某某问张某某咋回事,张某某说他摸曹某某了,其就扇了张某某几耳光,张某某生气走了。8月20日上午,其听说高某某在追张某某,张某某一直没有回来。后来其找曹某乙从中协调,赔了高某某3万块钱。两、三年前的一天晚上,刘某某对其说张某某拉曹某某的裤子了,不让张某某去他家了,其对刘某某说以后有事别叫张某某去帮忙了。7.证人孙某甲的证言:其是孙某某的哥哥,2013年8月18日晚上,孙某某和刘某某带着曹某某到其家,张某某和朱某某也在。曹某某用手指指自己的裤裆,朱某某打了张某某几巴掌,张某某说摸她两下子不算多大事,摸摸又不犯法,说完就走了。第二天其去曹某某家,曹某某还给其比划,并领其到西屋北间看地上留的两片湿印。8.证人刘某甲的证言:2013年8月20日9点半左右,高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张某某在18日上午强奸曹某某了。其与高某某到张某某家,高某某打骂张某某,张某某说耳聋听不清,要让他妻子回来,然后就往外走,一直没有回来。9.证人曹某甲的证言:2013年10月份一天,曹某乙对其说张某某欺负曹某某了。曹某乙与其一起找高某某说事,后来高某某同意接受3万元钱,朱某某把3万元给了高某某。10.证人曹某乙的证言:其听说张某某欺负曹某某了,后来通过协商,张某某家赔偿了曹某某3万元,双方签了一个调解协议,朱某某和高某某在协议书上签了字。1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与照片:2013年8月20日12时,西平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在曹某某家西屋北侧房间内进行勘查,屋内洗衣机东侧地面有一编织袋,编织袋下方发现两片可疑斑迹,工作人员拍照后用棉签进行提取,同时,工作人员用棉签对被害人阴道进行提取。12.鉴定意见:西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的(西)公(刑)鉴(物)字(2013)110号《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认为,地面上可疑斑迹处、编织袋上可疑斑迹处及阴道拭子均未检见人类精斑。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驻)公(刑)鉴(物)字(2015)71号《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认为,地面上可疑精斑检出的精斑DNA为张某某所留的几率大于99.9999%,编织袋上可疑精斑、曹某某阴道拭子未检出精斑DNA。13.情况说明:针对驻马店市公安局与西平县公安局对地面提取物检验的差异,西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称,西平县公安局鉴定检测时未剪取到含有人类精斑的部位。14.协议书:张某某的妻子朱某某与曹某某的母亲高某某就张某某欺负曹某某一事达成协议,由朱某某支付高某某3万元赔偿款。15.抓获证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4年12月28日主动到西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就本案说明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强行猥亵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对被告人张某某提出的地面精斑与其无关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驻)公(刑)鉴(物)字(2015)71号物证检验鉴定报告不能采信的辩护意见,因西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已对(驻)公(刑)鉴(物)字(2015)71号物证检验鉴定报告与(西)公(刑)鉴(物)字(2013)110号物证检验鉴定报告的差异作出了合理解释,可以认定地面精斑为张某某所留下,故对该辩解与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就公诉机关对张某某涉嫌犯强奸罪的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否认其强行与曹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在直接证据中仅有曹某某的陈述指证张某某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故指控张某某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应当认定张某某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对辩护人提出的张某某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张某某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投案后并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新伟审判员  张欣广审判员  苑林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