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红安上民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红安上民初字第00164号原告潘某某,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某,女,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陈某某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陈某某到庭应诉,本院经公安部门查证,原告提供的陈某某身份信息属虚假信息,提供的陈某某的送达地址也查无该地址,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陈某某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经查证,被告陈某某现住址不明,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潘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荣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韩光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