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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习民初字第25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周中正诉被告赵超、合江速腾物流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初字第2509号原告周中正,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被告赵超,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被告合江县速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合江县尧坝镇新街向楠处。组织机构代码证:79580389-1。法定代表人:何太兵。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号**幢*层***号。组织机构代码证:90472880-3。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蒋成君,系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习水支公司。地址,习水县府东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6697897-X。法定代表人:袁利平。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周中正诉被告赵超、合江县速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习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母建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中正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合江县速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习水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行为,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中正撤回对被告合江县速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习水支公司的起诉。本裁定书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母建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 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