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吕健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768号罪犯吕健,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大专文化,福建省盐业公司南平分公司顺昌支公司职工,住顺昌县。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00年4月10作出(2000)南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赃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6月7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本院于2006年1月17日作出(2006)南刑执字第1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又于2010年8月2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13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8月26��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熊斌,执行机关代表金新全、游榕华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吕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吕健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于2012年4月因琐事与他犯争吵扣1分;2014年11月因欠产扣1分,后经教育,能认识错误,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车工等工种,能完成生产任务。2010年5月因《春芽报》刊稿1篇奖0.5分。2012年5月、6月因参加监狱考试,成绩良好共奖2分。2010年4月至2015年4月累计达标分22.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奖、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2.4分,评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1999年3月5日至2015年1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人民陪审员 赖永秀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