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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新法民一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新法民一初字第271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丰城。被告陈某,男,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丰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丘福源审 判 员  陈小奎人民陪审员  曾 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罗小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