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新法民一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新法民一初字第271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丰城。被告陈某,男,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丰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丘福源审 判 员 陈小奎人民陪审员 曾 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罗小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