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二初字第006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安徽省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与晏德娥、汪传明、江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晏德娥,汪传明,江黎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00655号原告:安徽省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负责人:朱亮,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毛凌霞,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晏德娥,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汪传明,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江黎明,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安徽省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诉被告晏德娥、汪传明、江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毛凌霞、被告晏德娥、江黎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传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商行诉称:晏德娥、汪传明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1月7日共同向农商行贷款10万元,贷款期限至2016年1月7日止,年利率为9.6%,逾期还款的加收贷款利率50%的罚息,同日江黎明自愿为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合同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止。并约定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农商行可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其归还借款本息。农商行按约提供了借款,但晏德娥、汪传明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农商行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晏德娥、汪传明偿还贷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5792.17(截止2015年8月24日,以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江黎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晏德娥辩称:借钱是事实,但我现在由于经济状况的原因,没有还款能力了;我愿意慢慢分期还款,偿还本金,没有能力支付利息;债务我一个人偿还,希望不要追究担保人的责任。汪传明未作答辩。江黎明辩称:我没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另外我根本没有担保能力,不符合担保情况,不应该承担担保责任。经审理查明:晏德娥、汪传明系夫妻关系,晏德娥、汪传明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1月7日共同向农商行贷款10万元,贷款期限至2016年1月7日止,年利率为9.6%,逾期还款的加收贷款利率50%的罚息,同日江黎明自愿为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合同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止。并约定如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农商行可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归还借款本息。农商行按约提供了借款,但晏德娥、汪传明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借款支用申请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晏德娥、汪传明、江黎明与农商行之间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农商行按约提供了借款,晏德娥、汪传明应按约偿还贷款本息,其未能按约偿还贷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对本案纠纷的引起承担全部责任。江黎明自愿为该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在双方约定保证期限内,故依法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晏德娥、汪传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连带偿还原告安徽省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5792.17(截止2015年8月24日,以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被告江黎明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0元,由被告晏德娥、汪传明、江黎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庆军人民陪审员 艾北莉人民陪审员 程家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万钱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