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郸民初字第1443号原告于某某,女,1984年10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候小云,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甲,男,1981年10月10日生,汉族。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候小云、被告陈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2002年春节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5年农历腊月21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婚后感情一般。儿子陈某乙2007年初上,女儿陈某丙2009年出生。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被告有赌博的恶习,并经常因此对原告打骂。被告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了严重伤害,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子女有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凭据分割共同财产。被告陈某甲辩称,被告在广州做生意时因为天阴下雨无法工作,所以才和几个亲属打牌玩。今年年初才和别人打输赢几百元钱的牌场。但是被告并没有对家庭不管不问,与原告结婚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被告愿意戒掉赌博的习惯。并且孩子现在都大了,离婚对孩子影响不好,所以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要求孩子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支付子女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件12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5月22日生男孩陈某乙,2009年6月9日生女孩陈某丙。婚后原告与被告感情一般,被告在广州做生意期间染上赌博恶习,并因此与原告发生矛盾。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表示愿意戒赌,照顾家庭,与原告和好。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因被告沾染赌博造成夫妻之间发生矛盾。被告对此有过错,但是愿意戒掉赌博的恶习,保证多照顾家庭,希望与原告和好。故应当给被告一个改正的机会,判决不准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瑞生陪审员 范增录陪审员 朱全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文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