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4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魏立新与杨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立新,杨春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4339号原告:魏立新,女,汉族,生于1968年7月15日。被告:杨春林,男,汉族,生于1978年10月29日。原告魏立新诉被告杨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魏立新自愿撤回对被告杨春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立新撤回对被告杨春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420元,由原告魏立新承担。审判员 田 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婷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