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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972号原告李某某。被告赵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赵某某、吴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2,244,000元的财产,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原告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告赵某某、吴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2,244,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肖旭耀人民陪审员  景 仰人民陪审员  张淑琼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冯星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