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972号原告李某某。被告赵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赵某某、吴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2,244,000元的财产,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原告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告赵某某、吴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2,244,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肖旭耀人民陪审员 景 仰人民陪审员 张淑琼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冯星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