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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三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三民初字第158号原告:王某1,女。委托代理人:曾六华,江西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旺传,江西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2,男。原告王某1(下称原告)诉被告王某2(下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宋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常晓晓、人民陪审员曹湖南参与的合议庭,书记员易敏担任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旺传、被告王某2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2月份在深圳打工相识,同年5月份便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孩王某3,××××年××月××日生育男孩王某4,双方于××××年××月××日在万载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双方婚前相识时间短,缺乏感情基础,导致婚后性格不合,没有共同的语言,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无法沟通。原被告曾于2009年闹过离婚,经原告家人的劝说,给了被告机会。但是2012年12月被告因原告到一朋友厂里做事未事先告知被告,被告便追到厂里来将原告打倒在地。被告甚至在原告坐月子、例假期间强行与原告发生关系。对原告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自此事后,双方至今分居已经两年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抚养女孩王某3。被告答辩称:我不想离婚,如果原告一定要离婚,我也要求原告先带两个小孩两年半时间,我的意见是最好不要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2月份在深圳打工相识,××××年××月××日生育女孩王某3,××××年××月××日生育男孩王某4,双方于××××年××月××日在万载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诉讼中,原告未提供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份,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为凭,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会因家庭琐事而发生争吵,但没有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加强沟通、互相信任,共同努力,夫妻和好尚有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 敏代理审判员  常晓晓人民陪审员  曹湖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易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