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80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罪犯赵亮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亮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8034号罪犯赵亮,男,汉族,大学文化,1977年5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亮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至2019年6月28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已收缴)。被告人赵亮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3)徐刑二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8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赵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赵亮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已履行财产刑,退还犯罪所得。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