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432号原告邓某某,女。被告龙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邓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欧阳思俊审 判 员 雷 雄人民陪审员 徐 永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龙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