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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执异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蒋开云与董梅、尹卯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蒋开云,董梅,尹卯田,泰安市奥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岱执异字第13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法定代表人陈军,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连京,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峰。申请执行人蒋开云。委托代理人李庆国,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董梅。被执行人尹卯田,被执行人泰安市奥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法定代表人尹卯田,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开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梅、尹卯田、泰安市奥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对本院以(2015)岱执字第431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董梅在该公司支付的御驾新苑18号楼1单元2701室购房款312500元提出执行异议。本案审查中,申请执行人蒋开云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查封,异议人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其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辉审判员 卢兴柱审判员 杨德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