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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伊刑初字第8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伊川县鸦岭乡。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12月1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2月16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2月29日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5)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乐丹、王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10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伪造其租赁使用的他人轿车车主的身份证复印件,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沈国伟,骗取沈国伟人民币11.4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二)2014年12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借用其朋友马伟宗的轿车使用,后冒充为该车合法占有人,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张姣花,骗取张姣花人民币3.8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10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到洛阳市西工区好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用一辆黑色凯美瑞轿车,后张某某伪造该车车主李江辉的身份证复印件,于2014年10月26日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沈国伟,骗取沈国伟人民币11.4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案发后,涉案车辆已退还李江辉。(二)2014年12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借用其朋友马伟宗的轿车使用,后冒充为该车合法占有人,于同日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张姣花予以借款,谎称用款一日,骗取张姣花人民币3.8万元。案发后,涉案车辆已退还马伟宗。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被害人沈国伟、张姣花陈述;证人李江辉、张亚楠、马伟宗、尚少帅、张志斌等人的证言;户籍及前科证明、报案材料、抓获证明、借条、汇款凭证、出租车租赁合同、李江辉身份证复印件(伪造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笔迹鉴定意见书。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张某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152000元,予以追缴后退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国强审 判 员  李秀荣人民陪审员  李红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何睿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