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1
案件名称
杨德柏与向国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柏,向国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泸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杨德柏,男。被执行人向国勇,男。申请执行人杨德柏与被执行人向国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泸民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向国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德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工商、房产、国土、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向国勇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德柏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泸执字第128号杨德柏与向国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永健审 判 员 谢兴武代理审判员 罗少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 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