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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2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内蒙古宁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崔凤敏、李宝荣、刘凤学、王晓文、于凤枝、王晓东、史春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347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宁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宁城县。法定代表人母显章,系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凤学,男,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被执行人王晓文,男,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被执行人于凤枝,女,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王晓东,男,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史春华,女,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崔凤敏,男,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李宝荣,女,汉族,教师,住址同上。系崔凤敏之妻。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宁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凤敏、李宝荣、刘凤学、王晓文、于凤枝、王晓东、史春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本案与(2014)宁执字第02020号案件属于重复立案,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撤回(2015)宁执字第02347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城县人民法院(2015)宁执字第023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东审判员  邹本胜审判员  刘奇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迟建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