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开民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普强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普强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开民初字第634号原告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常州市普强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普强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6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杨东宝审判员 潘立原审判员 马 珂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金文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