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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终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包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终字第003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女,1987年9月26日生,汉族,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某,男,1984年10月25日生,汉族,现役军人。委托代理人:孙积良,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2015)潘民一初字第00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包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积良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陈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陈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雪霞代理审判员  王元元代理审判员  代 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维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