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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安行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覃忠伟与融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忠伟,融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融安行初字第33号原告覃忠伟,农民。被告融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龙革,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赖建东,融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陈君,融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原告覃忠伟诉被告融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覃忠伟与被告融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自行协商解决本案行政争议问题。原告覃忠伟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覃忠伟的撤回起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忠伟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50元,由被告融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担。审判长  覃亿东审判员  林随干审判员  蓝代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紫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