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裁字第015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娇与被执行人西安正秦置业有限公司集体经济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娇,西安正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裁字第01508号申请执行人张娇,女。被执行人西安正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峰。申请执行人张娇与被执行人西安正秦置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莲民初字第018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娇于2015年9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案件受理费9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西安正秦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后,于2015年10月8日将案款9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张娇,申请执行人张娇出具收据并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执字第01508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张胜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