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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波与丁怀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波,丁怀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983号申请执行人:王波。被执行人:丁怀蛟。申请执行人王波与被执行人丁怀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的(2014)新商初字第155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2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43708元及诉讼费99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鲁J×××××车辆,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恒兴审判员  季 承审判员  刘 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恩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