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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催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南京洪昕通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洪玉清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洪昕通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催字第00148号申请人南京洪昕通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玉清。申请人南京洪昕通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O一五年八月一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票号10300052/24984364银行承兑汇票1张(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日期2014年11月7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5月7日,出票人张家港保税区圣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张家港市翔达纺织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德积支行,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洪昕通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邓 月审判员 李国良审判员 钱满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天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