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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28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北京法政王府物业管理中心与赵秀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法政王府物业管理中心,赵秀麟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初字第12849号原告北京法政王府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王府公寓****号。法定代表人张小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丽,女,1975年11月4��出生。被告赵秀麟,女,1953年8月9日。原告北京法政王府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法政物业)与被告赵秀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政物业的委托代理人孙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秀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法政物业诉称:1997年1月9日,原、被告协商签订《王府公寓/园中园物业管理契约》,根据该契约第一条约定,被告应按每平米19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取暖费。但原告依约履行供暖服务后,被告却从2003年起未履行取暖费付款义务,期间,原告采用电话、书面发信、发律师函等方式不间断地向被告催要欠款,但被告始终未支付,目前,被告已经拖欠取暖费57804.84元,根据契约第一章第四节第七条、第八条之约定,被告还应向���告支付违约金21033.74元,故诉至贵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03年度至2015年度供暖费57804.84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1033.74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赵秀麟未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赵秀麟系王府温馨公寓X房屋的业主。1997年1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王府公寓/园中园物业管理契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房屋所在的小区提供供暖服务;业主逾期未交纳契约中的相关费用的,应当按照欠费总额支付利息(息率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当时公布之贷款利率加二厘),该协议中还约定了其他相关事项。2005年9月23日,北京市昌平区供暖办公室出具证明,确定北京市昌平区王府社区(王府公寓、园中园别墅、王府温馨公寓、北京景山学校分部)供暖费的价格为19元/(建筑平方米.供暖季)。被告未交纳2003年至2015年期间的供��费57804.84元。原告从2003年起每年不间断的向被告催要过物业费。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以及提交的《王府公寓/园中园物业管理契约》、北京市昌平区供暖办公室出具的供暖费收费依据证明、交费通知单若干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进行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赵秀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被告签订的《王府公寓/园中园物业管理契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具有约束力。原告所供暖的社区经北京市昌平区供暖办公室核准为:供暖费的收费价格为19元/(建筑平方米.供暖季,现原告提供了供暖服务,被告在接受该服务后,应当按照约定如期向原告交纳相��费用。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滞纳金一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秀麟给付原告北京法政王府物业管理中心二〇〇三年季度至今二〇一五季度的供暖费五万七千八百零四元八角四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北京法政王府物业管理中心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八百八十五元,由被告赵秀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