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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周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1320号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华杰。委托代理人:徐飞,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周杰。被告:周科。本院在审理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申 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晓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