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仰平与蔡跟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仰平,蔡跟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1043号原告李仰平。被告蔡跟其。原告李仰平与被告蔡跟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仰平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仰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仰平负担。审 判 员 蔡红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马志敏书 记 员 李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