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执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狮山路支行与苏州华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苏州超联光电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狮山路支行,苏州华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苏州超联光电有限公司,许梦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执字第1116号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狮山路支行。负责人潘俊,行长。委托代理人施秋荣,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华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建伟。被执行人苏州超联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宗志。被执行人许梦绮。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狮山路支行与苏州华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苏州超联光电有限公司、许梦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4)吴商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苏州华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狮山路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截至2014年6月18日的利息(含罚息)603750元及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结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9.45‰计算的罚息;苏州超联光电有限公司、许梦绮对苏州华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17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苏州华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苏州超联光电有限公司、许梦绮负担。2015年4月9日,权利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狮山路支行以苏州华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苏州超联光电有限公司、许梦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华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苏州超联光电有限公司、许梦绮给付10701068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0701068元及相应利息。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要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州华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许梦绮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审理中,所查封的苏州超联光电有限公司土地及厂房系轮候查封,本案无法处置。本院至苏州华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调查,发现该公司已停业,其法定代表人章建伟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许梦绮亦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无异议,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由协助查询回执、当事人笔录、备忘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及财产状况。本次执行程序中,所查封的被执行人苏州超联光电有限公司的土地及厂房系轮候查封,本案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吴商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李跃辉执行员 徐国聪执行员 陈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董文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