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宁波乐惠食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北四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乐惠食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河北四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乐惠食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四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宁波乐惠食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北四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承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子 强执行员 杜 聚 国执行员 赵 国 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杜聚国(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