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洛开民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梅莉霞、梅建森诉梅留森、梅彩霞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莉霞,梅建森,梅留森,梅彩霞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开民初字第758号原告梅莉霞,女,汉族。原告梅建森,男,汉族。被告梅留森,男,汉族。被告梅彩霞,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梅莉霞、梅建森诉被告梅留森、梅彩霞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梅莉霞、梅建森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梅莉霞、梅建森承担。审判员  李瑞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来亚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