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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生民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陈素明与司兰平、鲍大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素明,司兰平,鲍大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生民初字第593号原告陈素明。委托代理人朱雪武,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司兰平。被告鲍大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素明与被告司兰平、鲍大军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展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夏颖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