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3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瑛与户红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户某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380号原告黄某,女,汉族,1980年2月9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利川市,委托代理人戴立春,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哲宇,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户某林,男,汉族,1973年7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郭振雄。本院受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户某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侵权行为地位于东莞市厚街镇,本案应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裁定生效后,被告应向本院交纳受理费100元。代理审判员 丁 佳 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寇襄宜(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