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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执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玉梅与王炎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中执字第698-××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梅,女,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炎森,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中民二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王炎森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王炎森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98号帝湖花园XX号楼3单元28层东侧P××号的房产(产权证号:xx××xx)。二、续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万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肖美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