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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吴家国与林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1336号原告:吴家国,男,1957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林其军,男,1970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吴家国与被告林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家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其军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家国诉称:被告林其军因做工程急需资金为由,于2014年9月25日从原告处借款35000元,约定利息为3分5厘;于2014年10月14日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约定利息为3分5厘。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要,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讼到法院,要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5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25日至该欠款付清之日止)、3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14日至该欠款付清之日止)。被告林其军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林其军因做工程急需资金为由,于2014年9月25日从原告吴家国处借款3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吴家国人民币叁万五千元(35000.00)注:利息3分5厘今借人:林其军2014.9.25日。”于2014年10月14日从原告吴家国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吴家国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今借人林其军2014.10月14日注:利息3分5厘。”该两笔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由庭审笔录、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及两张借条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林其军因做工程急需资金为由,于2014年9月25日,从原告吴家国处借款35000元,并向原告吴家国出具借条;于2014年10月14日,从原告吴家国处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吴家国出具借条。两笔借款总计65000元。原告吴家国与被告林其军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吴家国已经实际履行了支付给被告林其军款项的义务,被告林其军应履行偿还欠款的义务,被告林其军拒不偿还欠款义务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清偿的民事法律责任。故对于原告吴家国要求被告林其军支付欠款35000、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原、被告对该两笔借款书面约定的3分5厘的利息过高,本院酌情认定月利息为2分,即月利率2%。被告林其军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其军欠原告吴家国款35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息,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二、被告林其军欠原告吴家国款3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息,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三、驳回原告吴家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被告林其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 鹏代理审判员 赵 建人民陪审员 俞泽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梦德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