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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易民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林仁钢诉被告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仁钢,张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易民初字第843号原告林仁钢,男,汉族,农民。被告张俊,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仁钢诉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仁钢于2015年10月9日以被告下落不明,待被告出现后再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仁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由林仁钢承担。审判员  唐永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