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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绿民执字第6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田昌林与李明虎、田昌玉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昌林,李明虎,田昌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绿民执字第645-1号申请执行人田昌林,男,汉族,1969年7月30日生,住所地山东省。被执行人李明虎,男,汉族,1973年11月28日生,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田昌玉,男,汉族,1967年3月7日生,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田昌林与被执行人李明虎、田昌玉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李明虎、田昌玉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4)绿民一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田昌林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明虎工资,因无法联系到申请执行人,扣划到本院的执行款在本院提存,由于执行周期长,申请执行人又无法联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4)绿民一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国民审 判 员  韩 维代理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万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