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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鸡冠执字第46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关于汤华玉申请执行华玉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华玉,华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鸡冠执字第465-4号申请执行人汤华玉,男。委托代理人姜俊,男。被执行人华玉忠,男。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2013)鸡冠执字第465-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华玉忠与于某某婚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位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办X号(面积71.83平方米、产权证号SXXX)房籍档案,本案执行中,2014年12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15年4月21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黑监民再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撤销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鸡民终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和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2)鸡冠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并驳回汤华玉的诉讼请求,本案执行依据已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华玉忠与于某某婚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位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办X号(面积71.83平方米、产权证号SXXX)房籍档案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文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