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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28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邹学庆,邹学刚与邹学明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学庆,邹学刚,邹学明,廖增尧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2838号原告邹学庆,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邹学刚,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贾均,重庆绿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邹学明,男,195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廖增尧,女,195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光寿,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邹学刚、邹学庆诉被告邹学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追加邹学明之妻廖增尧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邹学庆、邹学刚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财产权利的侵害,恢复房屋原有的财产状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学庆、邹学刚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学刚、邹学庆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学刚、邹学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邹学刚、邹学庆已预交4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邹学刚、邹学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谢愈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向星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