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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龙凤臣与XXX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凤臣,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龙凤臣,男,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XXX,男,现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4)北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龙凤臣与被执行人XXX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现经我院多方调查被执行人XXX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4)北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宇光 百度搜索“”